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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201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省商务厅制定的《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组织上报(联系人:刘美红,电话:66223235)。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省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省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我省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团体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财政分级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承担奖励资金的30%。
  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二、奖励对象
  凡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兴办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现代农业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新型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海洋产业项目5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奖励认定
  (一)项目认定。
  引进项目属于下列类别的,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1. 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2. 新型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产业、汽车配套、机械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橡胶深加工、石英砂深加工、锆钛矿深加工、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油气化工产业链延伸项目。
  3. 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邮轮产业、仓储物流、航运中心、金融保险、地区总部、会议展览、商贸中心、主题公园、影视娱乐、高端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
  4. 海洋产业项目。包括海港建设、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海洋空间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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