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开展农村环境信息调查和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察,保障群众生态安全
24. 深化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白色污染”整治力度,开展对全市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海口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25. 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道路扬尘、露天堆场及货物装卸扬尘的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
26.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控制。合理安排养殖水域和工厂化养殖用地。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先进养殖技术。调整养殖结构,限制高污养殖项目。加强养殖和水产品加工废弃物的处理。建立完整的水产养殖生态体系,推广水产养殖水域水处理和循环装置、底泥清理制度和底泥安全处置技术,减少水产养殖业自身产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水产养殖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向水域倾倒。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各区政府。
27. 加强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专项执法监察。取缔向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废水排放单位,拆除有关设施,在准保护区范围内限制建设一定类型的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区政府。
(六)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和生态宣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28. 开展多种形式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生态文明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9. 组织各级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创建“安全文明生态学校”、绿色学校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市环保局。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7月15日前)
各责任单位对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世君,联系电话:65955818)。
(二)实施阶段(2010年7月16日-11月30日)
各责任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每个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15日)
各责任单位对本实施方案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1日之前将工作总结报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