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10〕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全省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当前国内经济发展总体向好和通胀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保持粮食价格合理水平,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稳定粮价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夏粮收购工作作为稳定物价、稳定农业和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周密安排部署,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
二、规范执行企业行为,严格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主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充分利用辖区现有仓储资源,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努力做到每个主产乡镇至少有一个延伸收购库点,满足农民就近售粮需要。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及其直属库要按照《预案》要求,对委托收储库点及时足额拨付收购、保管费用,不得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实行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收购、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三、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引导和鼓励有资质的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多元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搞活粮食流通。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努力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售粮农民满意。仓容不足的地方,要抓紧做好旧仓维修和合粮并仓工作,扩大收储能力。要加强汛期粮食仓储管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