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渔业大省,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渔工和渔民众多,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渔业属于高危行业,受海洋气候变化、极端灾害天气多、生产单位分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生产环境恶劣、安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及海上交通管理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全省渔业发展的需要,是“平安山东”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编制“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持续稳定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确保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责。要深入开展“平安渔业”、“文明渔港”、“渔业双基建设”等示范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工作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登临渔船检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遇有橙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应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抓好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应经常登临渔船检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遇有蓝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必须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