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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财政补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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