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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保费征管及地税农税体制调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公布成绩(9月16日-1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阅卷,并公布参加空编考录人员的成绩。
  (6)录用公示(9月20-25日)。空编考录以市县为单位,依据本单位空编数,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用的原则予以录用,并进行公示。
  (7)办理手续(9月26日-27日)。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财政、社保费征稽和农税部门中已录用的人员填写空编考录工作人员审批表,并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按编划转(9月28日-29日)。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人员划转的交接工作。市、县社保费征稽局的人员在编制内划转到所在市、县地税局,农税局机关的人员在编制内划转到所在市、县地税局,乡镇农税所的人员在编制内划转到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3.超编人员安置(9月28-29日)。
  超编人员优先由市县挑选留用,未留用人员由省编办核定过渡编制后,划转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使用过渡编制的人员,身份是公务员的,确认为公务员;身份是工勤人员的,确认为工勤人员。
  4.人员档案资料归档与移交(10月底前完成)。
  将人员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按照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移交相关单位存档备查。
  (三)机构编制调整(2010年9月底前完成)。
  1. 下达省地税局各直属局“三定”方案(9月10日前完成)。
  省编办发文,确定省地税局各直属局的职能划分、机构设置(含社保费征管局和直属分局)、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
  2. 挂牌成立机构(9月底前完成)。
  省地税局组织挂牌仪式,各、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和直属分局正式设立,宣布新设立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划转人员名单,完成机构和业务移交工作。
  (四)资产和债权债务及经费划转(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1. 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8月31日前完成)。
  (1)清理(8月10日前完成)。由各市、县财政局或市、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各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农税局(含乡镇农税所)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的组织实施,各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和农税局具体执行,对本单位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编制资产清查明细表和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清查系列表格由财政部门提供),并报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省地税局负责各市、县地税局资产清理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地税局具体执行,对本单位的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并报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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