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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3.0.1 对骑楼街区第一类历史建筑的修缮,应按照格局完整、层次分明、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的标准,将其恢复到原有风格和历史原貌。
  3.0.2 该类历史建筑的修缮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但应保留原有装饰特色。
  3.0.3 木构架的修缮应符合以下要求:
  3.0.3.1 原有骑楼街区中木构架应尽可能保护,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加固,挑顶、维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
  3.0.3.2 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材质;
  3.0.3.3 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檩柁加固、钢拉杆加固、钢木夹板加固、螺栓加固、铁箍加固、斜撑加固等;
  3.0.3.4 修缮后应达到:屋架牢固,挠度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檩条、椽子、望板等构件无劈裂、腐朽,变形不超过允许值。
  3.0.4 木柱的修缮应符合以下要求:
  3.0.4.1 原有木柱做法应尽量保存,不露明部分必须做防腐,露明部分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0.4.2 主要修缮方法有:抽换、墩接、挖补、补配附柱、打牮拨正等;
  3.0.4.3 修缮后应达到:直顺、坚固,允许有轻微变形、局部顺裂。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必须更换。
  3.0.5 墙体维修应尽量采用原砌体材料,并按传统形式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到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以保留。
  3.0.6 立面应保持欧亚混交化、南洋风格化、民国建筑特征,保持骑楼老街的市井生活气息和传统形式。
  3.0.7 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可采用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的隔热窗做内窗。窗楣、窗间墙应符合2.0.2.2,2.0.2.3条。
  3.0.8 外墙面颜色应以传统色调白色,墙面装饰纹样应符合2.0.2.5条。
  3.0.9 临街商业类房屋必须保留原有做法,经修缮后应达到住用安全、基本功能齐备的要求。在空间形态、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其所处的街巷原有尺度及比例相协调,风貌特征相适合。
  3.0.10 老字号门脸应恢复传统匾额。门脸的修缮应尽量符合商业使用的要求。

  4 骑楼街区第二类历史建筑修缮标准

  4.0.1 对骑楼街区第二类历史建筑中已改变原状,全部需要翻建的历史建筑,其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应在保护外观传统的基础上,可适当采用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同时可适当采用新材料。对此类不需要翻建的历史建筑,按第一类历史建筑修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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