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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 一般规定

  2.0.1 骑楼街区的保护和改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0.1.1 沿街两侧建筑按原有高度控制,建筑地面以上不得超过四层,总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
  2.0.1.2 底层建筑高度不高于4.2米,二层以上各层高度不高于3.3米,骑楼通廊净高不低于3.5米;
  2.0.1.3 骑楼街区敞廊宽度控制在2.5-3.0米(外墙线至马路边线),柱距控制在3.5-4.5米;
  2.0.1.4 骑楼街区应恢复外部色彩原貌或与其相近色彩;
  2.0.1.5 沿街骑楼街区的外装修、装饰应尽量恢复原有的风格,骑楼敞廊内不得设置任何临时设施。
  2.0.2 骑楼街区立面应体现海口骑楼街区元素:
  2.0.2.1 女儿墙、柱子、拱券应体现砖雕工艺,应保持欧亚混交的文艺复兴式,欧亚混交的巴洛克式,海口南洋式;
  2.0.2.2 窗楣可选用方形、半圆券形、敞肩形、尖券形,也可采用盲券不开窗、印度支提窗;
  2.0.2.3 窗间墙可处理成壁柱,表面可采用南洋古典式、印度风味;
  2.0.2.4 阳台应保持凹阳台或小凸阳台,临街立面应展示开敞的柱廊;
  2.0.2.5 外墙表面装饰纹样应体现海南文化与祈福文化的特征。
  2.0.3 骑楼街区设置的市政设施和牌匾应当符合骑楼街区规划并按传统风格设计安装。
  2.0.4 骑楼街区后方毗邻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不得破坏骑楼街区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严格控制该类建筑的高度。
  2.0.5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明式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安装在隐蔽部位,严禁架设在临街一侧。
  2.0.6 骑楼街区外窗安装的雨搭应统一形式和色彩。尽量与骑楼街区风貌保持协调。
  2.0.7 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修缮应体现海口骑楼的特征:
  2.0.7.1 “前店后居”或“下店上居”式的建筑布局形式;
  2.0.7.2 大进深,小面宽;
  2.0.7.3 底层骑楼应保持梁柱式或券柱式;
  2.0.7.4 立面应保持下段骑楼列柱、中段楼层、上段为檐口或山花,腰线与檐口高度相仿,檐口不出挑;
  2.0.7.5 各楼层间有显著的水平方向腰线或象栏杆似的窗群墙;
  2.0.7.6 主体墙面以白色为主,点缀绿色的彩蛋装饰与宝瓶栏杆;
  2.0.7.7 屋顶以坡屋顶为主,配灰色屋瓦或混凝土仿制瓦。

  3 骑楼街区第一类历史建筑修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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