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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1份(附件6)及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2.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省直主管部门还须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至4及第二款2的材料。

  第九条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第十三条 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一次性统一办理申报确认。

  第十五条 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中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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