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 确认条件
第五条 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