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自
《渔业法》确立实施养殖证制度以来,目前全省已发放养殖证7000余本,确权面积38.7万公顷。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整体进展缓慢,部分县(市、区)仍处于空白,全省发证率只有56.4%,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建立完善养殖使用权制度,是健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减轻渔(农)民负担、持续增加渔(农)民收入,依法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当前养殖水域滩涂权属纠纷,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养殖发证登记关系渔民的切身利益,关系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做好“三农”工作的大局和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发证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