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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任务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任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0〕69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精神,推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任务下达给有关各市、县,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任务顺利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根据应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对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市、县要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市、县要通报批评。

  二、分解任务,科学指导。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做好当地符合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需求的建筑普查摸底工作,根据本通知的面积分配表进行任务分解,将应用面积分解到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具体新建和既有住宅、宾馆酒店、学校宿舍等民用建筑中,并制定详实的计划,科学指导,稳步推进。

  三、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各有关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令第227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保障性住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琼建科〔2010〕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科〔2010〕41号)、《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琼建科〔2010〕56号)、《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0〕46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监管,做好民用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在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审查把关工作,未按要求规划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予通过该阶段的审批。同时,要做好符合条件的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补偿建筑面积、财政补助的把关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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