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规范化。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在20日内报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1)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2)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3)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4)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
11.报备材料规范化。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12.行政复议意见或建议工作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
13.统计报表报送规范化。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报送案件统计报表。
14.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15.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规范化。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对不按规定设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落实办案保障条件和配备专职人员,或不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实行问责制;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并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工作。
(二)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化。
1.机构设置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有条件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旨在优化和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并能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职能配置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三)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