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四)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