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200万元以内一次流标后可直接变更其它采购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采购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州人民政府阿府发〔2005〕18号及州财政局〔2005〕7号文件要求,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复采购方式后组织实施,应采尽采。年初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尽早实施,不得到下半年或年底才实施突击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