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7.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企业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微型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是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是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是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8.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0.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