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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灵活运用征管措施,减轻微型企业办税负担。各单位要以解决微型企业纳税人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开辟微型企业绿色办税通道,积极推行限时服务等措施,减少微型企业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等待时间;结合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的运用,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网络发票开具、网上缴纳社保费,方便微型企业足不出户便捷办税;积极推广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简化税务登记、普通发票领购、核定征收、延期申报等业务流程,简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切实减轻微型企业纳税人办税负担。

  五、及时上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各单位要定期向市局报送扶持微型发展工作情况,具体要求为每月15日前报送《微型业税收情况统计表》(附件2),同时电子材料上传到市局ftp,报送路径为:ftp://162.20.20.68/政策法规处/微型企业情况夹。各单位要对上报的统计表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2.微型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略)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的政策

  1.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办的各类微型企业,在办理地方税收设立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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