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城镇居民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城镇居民未选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五、医疗服务机构
承担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卧龙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年一定,并向参保人员公布。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自己的门诊就医医院。
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医疗服务机构,由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所在学校的校医院或门诊部(医务室)承担,对不愿意和不具备条件承担门诊统筹服务的高校校医院,以及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就近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服务。
六、就诊管理
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诊疗和门诊费用报销服务。同时还应为参保人员进行健康调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预防保健;参保人员就诊时,不得拒绝提供服务,积极做好参保人员的就诊记录、门诊处方归集、门诊报销台帐和就医凭证登记等备查的基础工作。
各县、卧龙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服务范围、内容、要求、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加强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就诊管理。具体经办管理服务流程,由各县、卧龙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七、费用结算管理
参保城镇居民在选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由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定点人数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人头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具体预算包干标准由各县、卧龙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人数、疾病筛查等情况确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预算包干费用采取预拨与申领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各县、卧龙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服务协议后,根据实际情况预拨一个月(季)的门诊预算包干费用。以后月份(季度)则由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季)以实际发生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费用进行审核、拨付,审核金额在对应的月(季)门诊预算包干额度内,按审核金额拨付;审核金额超过对应的月(季)门诊预算包干额度,按对应月(季)门诊预算包干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