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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0〕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阿坝州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阿坝州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要求,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逐步减轻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充分利用社区与基层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坚持费用共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管理。不建立调剂机制,各县、卧龙管理局自求平衡。

  二、适用范围

  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参保大学生),全部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三、筹资标准

  参保城镇居民按每年人均30元标准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不建立个人帐户。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可随今后个人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筹资标准的调整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公布。

  四、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城镇居民在选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6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超过60元以上的,由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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