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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马尔康县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马尔康县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川府土〔2009〕58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马尔康县2008年灾后恢复重建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阿府〔2008〕12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马尔康县马尔康镇俄尔雅村2、3组10.6118公顷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7.8384公顷,园地2.77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及上述集体的未利用地2.3967公顷,合计13.0085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马尔康县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同意将被征地单位124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马尔康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四、马尔康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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