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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新一轮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

  (一)改制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1、方案的制订。本轮脱钩改制工作采取“脱钩与改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和经济实体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决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改制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制订(向改制企业和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除外)。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单位的基本情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拟采取的形式;股权设置及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职工安置原则和办法;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方式;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等。
  2、方案的审批。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经济实体,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直接审定;由主管部门组织改制的企业,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审批。改制企业根据职工安置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审批的企业改制方案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经济实体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改制审批机关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经济实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
  (二)资产转让处置
  1、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企业和经济实体在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企业和经济实体转让国有产权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产权持有单位审定,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2、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及定价。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的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经济实体)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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