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责任到位、执行有力。明确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责任,做到分工明晰、任务落实、措施具体、令行禁止,切实提高执行力。
三、目标范围
(一)总体目标:2010年三季度前完成市直机关未脱钩企业和经济实体的清查核实及划转脱钩任务;2010年底前集中推进脱钩企业改制重组。
(二)脱钩改制范围:按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等市直机关,凡未脱钩的企业和经济实体都属于脱钩改制的范围。
市直机关管理和投资的直属经营性企业是完全市场竞争型企业,资产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市直机关管理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先由市编办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转为企业,再与主管部门脱钩。
市直宣传、广电、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管理的文化、教育、传媒类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另行组织实施。
四、脱钩改制形式
按照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经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查核实后,根据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资产状况及行业性质,实行“统一纳入、统一考核、统一预算、分类监管”。具体分两类:
(一)凡有净资产、能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和经济实体,整体划转市国资委监管,由市国资委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按照“主业相同、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重组整合,实行资产集中、资本集聚、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培育一批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公司、集团。
(二)国有净资产为负数、停业或半停业的企业和经济实体,由主管部门组织改制,在妥善安置职工、有效处置资产债务后,采取整体转让、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等多种方式关闭销户,促进劣势企业和资不抵债的经济实体退出市场。
五、政策措施
市直机关新一轮脱钩改制工作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意见》(黄政发 〔2007〕1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54号)等政策规定,做到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