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达州市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达州市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纠风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纠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12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考核项目的该项得分,未完成的不得分,需加减分的按特别注明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5分)
1.各县(市、区)主管领导和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重视纠风工作,经常研究、听取汇报、指导纠风工作(1分)。
2.县(市、区)纠风工作机构健全、配备有专门人员,市级部门有专人负责纠风工作(1分)。
3.各县(市、区)对本辖区的纠风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意见(方案)并督促落实;市级纠风牵头及责任部门对各自负责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主动召开动员会,协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2分)。
4.对市纠风办要求报送的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材料及时报送(1分)。未按时上报的,1次减1分。
(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20分)
1.按要求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4分)。
2.专项治理工作有明确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建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4分)。缺1项减1分。
3.各专项治理工作达到目标要求(6分)。达不到的,1项减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