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信息定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2010)

  第二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和关键性技术项目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期限,并注明标识,限定接触范围。
  第三条 公开发行的报刊、论文、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技术表演、上网信息等,不得宣传、报道、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四条 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竞争实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要严格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 向境外邮寄稿件、发送电子邮件、邮寄样品等,均不得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六条 不得携带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文件资料出国访问、考察、讲学、进修、旅游。因工作确需携带出境的,要按有关保密规定到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办理出境手续。绝密级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严禁携带、邮寄境外。
  第七条 举办或参加国际科技博览会,不得泄露科学技术秘密。
  第八条 对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技术成果转让、谈判、交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泄密。

  涉外保密制度

  第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第二条 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第三条 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第四条 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局保密委员会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