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并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条 涉密会议举办前,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第三条 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局保密委员会审定,他人不能代替参加会议。对与会人员进行签名登记,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四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应将手机电池取出。
第五条 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条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需随身携带回单位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途中采取保密措施,回单位后立即交到保密室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严防丢失。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第七条 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单位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
第八条 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涉密事项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要依据有关法规及时、准确界定出是否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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