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局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我局与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局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在信息报送审查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确定的外宣工作方针,切实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要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宣传报道内部会议特别是涉密会议内容。
第三条 未经采访对象同意,不得擅自宣传报道被采访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的秘密事项。
第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编、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 在采访、摄影、摄像、编辑新闻稿件或拍摄影视片、制作光盘作为公开宣传报道的材料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交被采访单位或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六条 提供新闻出版信息资料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出版物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涉及秘密的信息界限不清楚时,应及时送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