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涉密人员管理由局保密委员会实施,对涉密人员在岗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第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与局保密委员会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同时应对涉密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各处室拟公开的信息须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查并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