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打字室等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严禁与互联网连接,应参照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条 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组织查处,监督相关人员限期删除涉密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涉密信息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保密委员会主任及局保密办主任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我局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对本机关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二条 我局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我局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我局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我局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四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五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转发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应按原始文件秘级确定新文件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六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七条 书面形式的保密标识为“ ”,“ ”前标密级,“ ”后标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在封面(或者首页)左上角用3号黑体字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