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浙安委办〔2010〕54号)
各市安委办,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0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对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
二、持续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强路面安全整治,强化对公路路口的安全监管,优化道路通行条件。要加大省级挂牌的10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100处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力度。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电子档案,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制度,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0〕5号)精神,强化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严厉打击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等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