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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办明电〔2010〕3号)


各市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双节”期间,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周密细致地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督、严防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要加强监管,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张德江副总理8月19日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十一”黄金周的特点,把抓好旅游、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化工企业停产检修和试车的安全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禁车船超速、超载、超限运输,严禁不具备运营条件的交通工具非法载客,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三、要加强节日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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