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及林木补偿协议;
6、土地规划用地图,城市规划区内还需提供规划用地图;
7、其他规定的资料。
(二)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用地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林地审核申报资料,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依规与被占用、征用林地所有者签订征地协议和林木补偿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外,还须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征收标准、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财综[2002]7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监督。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伐除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用地单位必须先凭《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伐除林木申请和林木补偿协议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