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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的通知
(十政规[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已经2010年3月3日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
  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各级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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