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格式及内容见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方案),与部门预算一起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同意所属单位将购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因素,审核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研究提出增量资产配置审核意见。能通过调剂的资产配置,按调剂程序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一般情况下,不同意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事项不得安排资金,没有资金安排的购置事项原则上不列入增量资产计划。
(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利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追加、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追加购置资产的,按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单位在提出购置申请时,须列明单位需要追加配置资产的理由,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拟购置资产的资金需求等情况,同时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时,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要增加购置的资产,签署意见后一并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追加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批复资产购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