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事项
1、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配置标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2、办公设备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
3、国家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资产配置的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调剂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
(一) 行政事业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非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本一级预算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给予调剂。
其中:单项资产原值低于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送财政局备案;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调剂,经申请资产调剂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调剂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调剂,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四)不同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经要求调剂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调剂,并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五)资产调进、调出单位要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办理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事项。
第六章 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