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分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分为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分为变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分为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办公用房实际,参照其它地市标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按下表标准控制:
职 务处级正实职处级副实职科级及以下
办公使用面积382412
备 注1、办公使用面积按实际定编人员,以上述标准确定;
2、公共服务、设备用房的面积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
3、附属用房中食堂面积按定编人员每人2㎡确定;
4、车库按每辆车20㎡确定。
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以上四项之合。
办公用房建设投资价格控制标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建设配套费)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建安工程造价的30%以内)。办公用房建设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发改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倡和鼓励多个部门合建办公大楼,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面积要求。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包括市级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业务用车。其配备、更新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的以下标准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价格标准:
(1)任实职正市(厅)级领导干部配车,可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车辆。
(2)其它市(厅)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车辆。
(4)其它部门可购买价格15万元以内的车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用车配置定编标准:
(1)市直部门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一辆公务用车;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配1辆公务用车(以上均含接待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