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财政部门关于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申购、调剂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资产配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关于资产调剂的安排;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章 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审批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资产配置情况的依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市经济状况及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开展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原则上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