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范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等),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 因机构设立或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