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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猎捕管理,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从下发通知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全区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活动。因科学研究、医药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详细的猎捕计划(包括猎捕的种类、数量、工具、方法和猎捕理由、相关的文件证明等),经批准后组织猎捕活动。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禁猎区以及其他主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的巡查管护,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区、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特别是沿海地区、边境地区要增派管护人员,充实管护力量,防止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发生。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收缴鸟铳、铁夹、鸟网等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非法工具,为野生动物提供安全的野外生存环境。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也要加强对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的疫情监测和巡护,坚持信息日报和应急值守制度,特别是要做好东盟博览会期间的应急值守和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和防范野生动物疫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野生动物种群的安全。

  三、规范养殖经营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清理整顿,林业、水产、工商、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对野生动物养殖场所、展演单位、集贸市场(包括药材专业市场、水产品专业市场、工艺品市场)、宾馆酒楼、药店以及其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本地区执法监管不留死角。对未经批准擅自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之名倒卖走私野生动物的,依法取缔其养殖资格;对未经批准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法取缔并加以处罚;严禁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作广告招揽生意;对涉嫌走私、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惩处;对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况严重、问题突出,尤其是对规模化盗猎和运输、经营一条龙等团伙作案活动,要组织专项打击行动,集中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合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和公益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部门间联络协调机制,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以及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集贸市场、药材专业市场、医院、药店、酒楼商店等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级公路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严格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经营利用专用标识和检疫证明办理承运手续,发现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查扣,并及时通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支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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