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成散办[2010]54号)
各建设单位:
根据《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成都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非[2003]19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管理工作,在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后,对我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即五城区含高新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清退范围及要求
(一)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指普通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由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
(二)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算原则。
1、2009年12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框剪、框架、砖混结构及钢结构(以下简称“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相关标准同时根据预拌砂浆使用量核算结果清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量均达到相关标准后,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清退。
二、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清退
(一)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砂浆使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的。
(二)按照商商贸发【2009】361号文件“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的规定,凡有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未执行成建委发【2007】731号规定“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登记、公告制度,没有登记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四)逾期不办理或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