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辽价发[2010]4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要求,下发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治理规范工作的自觉性。
《通知》阐明了这次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明确了治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规范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权限及相关管理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物价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弄通、弄懂政策界限,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全面完成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任务,提升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水平。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扎实做好治理规范工作。
1、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自查具体内容包括: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将自身职能委托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收取的经营服务收费;垄断行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及所管理单位自行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上述收费由部门负责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取消、保留和其它规范管理意见。其中,提出保留意见的收费项目,要同时提供涉及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自查结束后,要填报《省直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表》(附表一),于6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
2、各市物价部门要深入调研,扎实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在组织指导本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搞好自查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指导所属县区物价部门,将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现行发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中央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出取消、保留、调整等具体规范意见,同时填报《各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调查表》(附表二)和《各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三),于7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