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建设〔2010〕264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消防大队、各设计、图审、施工、检验监理、质安监单位(企业):
为规范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施工,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结合杭州实际,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和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施工,有效防止火灾事故,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范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图审、检验等企业(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对涉及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的相关品牌及燃烧性能及相关设计要求。
第五条 图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图审合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