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厅办公室、信访处、监察室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各处(室、局)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厅办公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厅机关党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厅监察室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厅监察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各处(室、局)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每年初由厅办公室提出,征求被评估处(室、局)意见,经厅务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绩效管理在各处(室、局)自我评价和相关处(室、局)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厅领导评价和厅绩效办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各处(室、局)自我评价。各处(室、局)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绩效管理评估的依据之一。
(二)厅领导评价。由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对各处(室、局)年度绩效管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好的等次不超过1/3的比例,提出绩效评价意见。
(三)厅绩效办评价。厅绩效办在各处(室、局)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处(室、局)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处(室、局)绩效管理进行有记名评价。
第十一条 各处(室、局)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5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 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0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厅长的评价权重为15%,其他厅领导的评价权重合计为15%,厅绩效办的评价权重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