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到省科学技术厅,由省科学技术厅推荐到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和经费支持。
第十条 申报市创新资金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当年度我市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划拨到市科技局的“国库专户”,由市科学技术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市创新资金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创新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上年度立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必须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结题验收。其中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依照相关程序进行;经市创新资金立项的其它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企业的会计报表等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专家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局依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请市创新资金项目。
(四)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推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市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