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列支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学技术厅的安排和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
(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市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填报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送交区(县)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由区(县)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创新资金的申请时间以当年《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填写《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到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参加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评审。
(二)对经过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达到省创新资金专项经费立项要求并由省立项支持的项目,市创新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对省创新资金未立项但条件达到国家评审规范规定评审分数的项目,市创新资金将按照省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情况给予择优立项支持。
(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申请材料、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
(四)市科学技术局在汕头市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市创新资金拟立项项目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10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提出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年度市创新资金项目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