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科〔2010〕106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现将《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监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照上级科技部门的要求制订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考察、申报、评审、立项报批及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市财政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汕头市产业与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是在汕头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年度申报指南中的条件要求。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