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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 志 军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向公众传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市场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测绘市场活动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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