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各地要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五)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十六)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十七)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优化学前教育教师结构,大幅度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幼儿高等师范教育,扩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应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十八)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