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因子
因通榆河目前水质主要超标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因此选取其作为水质考核因子。
五、补偿标准
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水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和治理成本,暂定补偿标准如下:
(一)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基数为25万元;
(二)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基数为50万元;
(三)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基数为100万元。
六、计算方法
以“超标倍数×补偿基数”为原则来核算补偿资金,具体方法如下:
断面月某因子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补偿基数(如该因子水质未超标,则超标倍数计“0”);
断面月补偿资金=面月所有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补偿资金=断面月补偿资金之和;
考核地区年补偿资金=该地区所有出境断面年补偿资金之和-该地区所有入境断面年补偿资金之和(如为负数,则为该地区为受偿)。
如因汛期调水等原因造成考核断面流向发生变化,则该月份不考核。
七、数据监测
具体监测要求按《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中有关监测规定执行。
八、数据核定
每月10日前,由省环保厅对各断面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进行核算,并通报相关责任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责任市、县(市)人民政府如有异议,在当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环保厅在收到地方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九、资金解缴
补偿资金解缴以年为单位。
每年7月30日前,由省环保厅核算各市上个运转年度补偿总金额,并根据各市提出的辖区内市本级和各县(市)补偿资金分摊比例,核算市本级和各县(市)生态补偿总金额,会同省财政厅通报各市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不按规定缴纳的,由省财政从其财政账户中直接划扣。
十、资金使用
所有补偿资金全部缴纳到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于当年划拨给受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试点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