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三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三)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委会作出报告。省安委会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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