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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